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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交接第四十二条、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第四十三条.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二,申请批准后 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建设,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 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第四十四条。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 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第四十五条,工程保修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养护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需重新采购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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