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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交接第四十二条、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 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建设 财政,勘测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 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第四十四条.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第四十五条。工程保修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养护企业。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期满后,需重新采购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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