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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交接第四十二条.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二、申请批准后 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建设,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第四十四条,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四十五条,工程保修期满后 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养护企业,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期满后.需重新采购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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