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交接第四十二条.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第四十三条.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二.申请批准后、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建设、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第四十四条.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第四十五条,工程保修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养护企业,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期满后、需重新采购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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