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测设计第十二条、重点工程应当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十三条。工程勘测,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勘测、设计申请。二.申请批准后,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委托勘测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和设计,三。市规划部门应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四.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需进行专家评审论证的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应当依法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六,编制工程预算。第十四条、工程勘测 设计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确定.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非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测,设计单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不予认可,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应当按程序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时的拦标价依据。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到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工作、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或设计方案负责 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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