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是重点工程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于工程开标前3日内邀请市城建重点办。财政局。监察局.检察院派员到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重点工程建设采购立项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采购委托书.并附有关设计文件,三,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委托书后.应当按 潍坊市城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现场答疑,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中标单位确定后 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报送市城建重点办备存,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发包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应当本着公开竞争的原则按有关程序择优选定。市财政、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市城建重点办及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重点工程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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