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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金支付第五十二条。重点工程资金一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接到企业拨付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后 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向市政府提出费用支付申请。经批准后市财政方可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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