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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金支付第五十二条。重点工程资金一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接到企业拨付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后,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单位完成相关工作.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向市政府提出费用支付申请,经批准后市财政方可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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