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 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和区 管委会 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第二十五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2,5倍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 根据,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向各重点工程派驻现场财政专管员 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职责.全过程参与工程量的计量,材料价格的认定,工程变更确认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 财政专管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四方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则视为认可其他三方的签证。第二十八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 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签后实施,对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或追加,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工程价款。第二十九条,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重点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三十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建设责任部门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第三十一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设计 施工 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责任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 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 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责任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