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第三十六条,重点工程完工后,经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局部或零星工程 少数非关键性设备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重点工程。可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验收申请、二 申请批准后,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按程序组织财政.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市城建重点办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三,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四、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进行会签,第三十八条。对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进行验收.对规模较大且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分标段、分项进行验收。对因拆迁排障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全部按时竣工的、可视情况先行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验收.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审核合格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材料,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决算评审工作,第四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工程项目决算资料后 应当在30日内出具工程项目评审报告,对工艺复杂、体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