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重点工程完工后.经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 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局部或零星工程。少数非关键性设备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重点工程 可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验收申请,二.申请批准后,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按程序组织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市城建重点办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三 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四,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进行会签,第三十八条、对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进行验收。对规模较大且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分标段 分项进行验收。对因拆迁排障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全部按时竣工的,可视情况先行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验收。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审核合格,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材料。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决算评审工作、第四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工程项目决算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工程项目评审报告、对工艺复杂,体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