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征地拆迁第四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各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第四十七条 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 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的.按 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执行 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审查备忘 第四十九条,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 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复估或技术鉴定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组织,第五十条.市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第五十一条.拆迁完成后。由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 市财政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拆迁后的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拆迁责任单位负责随拆迁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据实评审 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