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计划与实施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 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任务,报市政府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配套建设规模 积极组织申报 确保住房保障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年度配套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划拨用地的使用权归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第十二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所有.所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管理,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其建设用地采用划拨供应方式.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划拨用地费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算确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安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确定、确定的划拨用地费用、建安费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土地成交后,由土地受让人从土地成交总价款中分别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缴纳保障性住房划拨用地费用和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安费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划拨用地费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给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开发企业拨付建安费用 出让开发住宅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宗地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须按照宗地总面积的5。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规划容积率上限对应的总建筑面积的5.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 可不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受让人必须以土地出让公告为依据、按照宗地总面积的10,确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规划容积率上限对应的总建筑面积的10 确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指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得因容积率变化而减少、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 项目竣工后.移交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对满足配建要求的宗地.要分别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建筑总面积和土地利用总面积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出让补充合同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配建要求。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配建要求。满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配建计划指定的座落位置,楼层.套型及面积的要求.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核发.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通过的保障性住房在商品房开发中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时,应将公开竞价的土地面积,宗地面积减去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划拨用地费用、房屋建安成本等。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告知竞标人 让竞标人充分考虑配建条件和要求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每宗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中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 分别明确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费用.建安成本等配套建设具体事宜、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规划.符合配建保障性住房条件宗地优先出让,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按规定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由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实施 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 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对不按要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施工图审查,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质量验收备案,不予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出资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予以拨付,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