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分配与使用第五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属地化管理.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廉租住房按得分高低依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按摇号排列次序分配。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第六十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工作人员,公证机构工作人员、部分购房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公开摇号、申请人按摇号顺序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依次选房,第六十一条。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售楼处认购。如房源不足时 按摇号先后顺序轮候,第六十二条、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凡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保尽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 许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由高分到低分按顺序实行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全年接受申请 每年12月份公开摇号、按摇号先后顺序。实行轮候.经市政府批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可以互相调剂使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第六十三条,获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确定的配租方式,与其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四条,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享受补贴的家庭按照协议约定。自主选择适当的住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六十五条,获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的 视为自动放弃 放弃配租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可采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保障,获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接受租赁方案的.应重新申请.第六十六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七条。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 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加注,经济适用住房 字样,标明土地使用权类别、第六十八条 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六十九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家庭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能够分割且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退租时可由承租家庭自行处置 否则不予补偿。第七十条,在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自有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面向用工单位就业人员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