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价格与租金第七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成本监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和价格相符,第七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按限定的价格.统一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第七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 核定,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 不得有利润。第七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十五条,政府收购其它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第七十六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对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向保障对象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评定 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财政三部门联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第七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低于市场租金标准.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八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通信、有线电视 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负担.第七十九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第八十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