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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申请与审批第四十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二。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家庭、三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80。的家庭、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四.未享受政府其它保障性住房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第五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 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三,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家庭,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五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五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70。以下的家庭,三,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家庭,四、未享受政府其它保障性住房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第五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家庭 四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五,未享受政府其它保障性住房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口不在市区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且与单位连续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可申请产业集聚区或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十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二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住房困难企业批文,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工名单、四 职代会通过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第五十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现居住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许昌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书面申请,二,受理,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民政、统计,公安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自收到区 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七条.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接受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应提供入住人员清单,含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审核批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批准的入住人员签订,入住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办理入住事宜、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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