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条款第八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 土地出让合同,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内容 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座落位置 建筑形式,二,建筑总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 三 户型.房间布局.四、配套设施建设.五,配建住房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六,建设工期,七。房屋验收.八。交接手续的办理.九.其它约定.第八十二条、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 建筑总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二.户型,房间布局 三.配套设施建设,四 配建住房技术要求,质量要求。五、建设工期,六,付款方式。七,双方权力和义务,八,房屋验收和移交手续的办理,九。其它约定.第八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按规定程序选定房屋后、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 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三、计价方式 价款、四 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五.房屋维修责任。六 违反规定转借,转租或者改变住房用途等情形的处罚措施,七,上市交易的有关约定,八。其它约定。第八十四条,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下列内容,一。享受补贴的人数及人员名单。二.补贴标准、三,补贴发放办法.四、停止发放补贴的条件 五。因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变动调整补贴发放标准的有关约定。六,享受补贴人员主动申报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变动情况的责任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八,其它事项,第八十五条、获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及腾退保障性住房的约定。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保障性住房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家庭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包括退回保障性住房 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