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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审查施工图纸及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保障性住房的座落位置.建筑形式 总建筑面积,套数.户型,套型比例.质量标准.建设时限等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确保优先或与商品房同步开工建设.第三十七条。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与规划建设的商品房统一招标,选择符合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的实际面积.及时拨付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九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 可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第四十条.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特殊住房困难企业按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适时召开联席会议最终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由企业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特殊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及权属审核认定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集资款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和价格审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特殊住房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殊住房困难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第四十一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限定为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优先保障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向确定的保障对象统一出售 或由市政府以建设成本价收购,第四十二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 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工程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将配套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档案、第四十五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 配套建设合同,约定.邀请部分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代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后 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产权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 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出租或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许昌县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许昌县年度土地利用规划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组织验收。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事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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