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魏都区 东城区 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其规划 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