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其规划 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财政 民政、统计.税务 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