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 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 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