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 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 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 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