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 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 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 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