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 东城区 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 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 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 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 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 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