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第162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