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 东城区、经济开发区 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户型面积 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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