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第五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避免重复拆建和开挖道路、各类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 污染为破坏城市环境 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 第五十一条.各开发小区和改造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没有覆盖的小区 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区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十二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的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城区、建成区的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间距及国家规定的公路两侧间距,第五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的改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确需开采城区地下矿藏和挖掘地下文物古迹的,应当对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护措施 二.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危害居民健康、新建 扩建.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 应当留有足够的疏散场地、停车场和绿地,三、严禁侵占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和道路,广场、水源保护区,城市河道行洪区以及预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等用地。四,居住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对原有的污染要限期治理。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不能治理的,应限期搬迁或停产、对城市旧区现有的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五 城市旧区改建逐步实行综合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零星插建,改建翻建,六、城市地下空问应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现有的人防规划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各项建设。必须按单项工程审批程序。逐个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需要动迁的,应首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向动迁主管部门申请动迁许可证。动迁房屋时,必须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第五十六条,凡经过批准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和图纸存放在施工现场,以供检查 第五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建筑和建筑群,在城市规划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旧区改建、不得建设与城市传统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开发建设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第五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时,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附有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第六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含合作区,不能自行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第六十一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六十二条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开发区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三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程序向开发区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开发区内的违法建设 由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接本规定第七章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