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 铁路。桥梁、架空杆线.市政管线,地下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城市主干道两侧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以及重要的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视同建设工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经过审查和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单位建设工程审批程序是,一,建设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工程建设申请时应提交 1。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申请书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有关证件,4、建设工程位置总平面图及有关图纸 二、建设申请的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申请后,应当对建设申请进行下列审查。1,确定申请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布局和发展要求.有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2,建设工程涉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并进行综合协调,3,在现有建成区内插建工程的,要保护其四邻的正当权益、三。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在对建设申请审查后。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规定 对建设工程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四,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一式两份,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特此证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八条 个人建设住宅的审批程序、一.建设申请,个人申请建设住宅时.应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交,1、城市居民经城市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建设申请书.农民建房持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建设申请书。2.本市、镇、户籍证件,3、土地使用有关证件 4、原有房屋产权证件、5,私人建房资格审查证明、二。建设申请的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受理个人建设申请后 要审查申请的住宅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现有住宅区插建住房时、要保护相关四邻的正当权益。同时对住宅的图纸设计提出要求,三,申请建设的个人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交新建住宅图纸一式两份,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个人建设楼房或生产.经营性质的建设工程 按单位建设工程审批的程序和标准审批,第三十九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 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放线由城市规划部门的专门人员或城市规划勘测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进行施工放线 放线后方可破土动工,建设工程与动迁安置有关的,应经动迁管理部门的动迁安置验收签证,方可放线开工、第四十条、建设工程放线开工后 建筑高度按城市统一规定的高程坐标系统达到。0,00时 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现场验线,核查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部门有权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报.经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验收合格,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建设工程城市规划验收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没有加盖建设工程城市规划验收专用章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和个人所建楼房、生产经营用房竣工后,应当整理施工记录、编制竣工图.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之后6个月内 将竣工图等全部文件和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存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第四十五条,在城市。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工程使用期限为1年、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施工暂设工程 必须在竣工验收前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 必须按要求无偿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不能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服从永久,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压力管道服从重力管道 后批建管线服从先批建管线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压占管线或在高压供电走廊内从事建设活动,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的新建筑物必须退出道路红线,主干道两侧建筑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米 次干道不得小于4米 其它居住区级以上的道路两侧建筑物与道路红线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第四十九条、新的工程建设应与临近原有生活居住建筑保持合理的建筑间距 确定建筑间距的基本依据是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时数,黑河市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是。生活居住建筑中主朝向的主要生活房间在农历大寒日的日照时间应超过3小时、旧区改造时可酌情降低。但不能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低于上述日照标准的生活居住建筑视为被遮光,遮光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给子被遮光建筑产权所有者一次性这光补偿 各市。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建筑间距和遮光补偿标准由各城市规划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