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返回,在非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或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5.7,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一 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压占地下管线的。二 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 三.污染城市环境或有碍各种防灾规划的.四。占用公共绿地或广场的、五 划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对逾期不拆除的上述违法建设工程、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予以没收.第七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由市县.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破墙开门改建住宅为营业用房的,按七十三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 不影响房屋安全和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可补办规划批件,影响房屋安全对城市规划有较大影响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第七十七条.擅自进行建筑物接层的.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 符合建筑物接层条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补办规划批件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建筑物接层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第七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发现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已竣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供电 供水,排水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七十九条。单位罚款 不得列入基建成本、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第八十条,多次违反本规定的,累计计算罚款。同时违反本规定中若干条款的,按有关处罚条款规定同时合并处理,Page.第八十一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罚款统一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审批。一.未经集体研究或超过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二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批准建设项目。三.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法审批,对违法审批的规划批件、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违法审批的部门必须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审批的责任单位负责。对违法审批的责任人。根据情节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十五条.城市规划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建设不予制止,处罚。予以纵容和包庇。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环境遭受损失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情况复杂的 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但不得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刁难。勒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在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后15日内不做答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赔偿 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