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返回,在非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或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5、7 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一.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压占地下管线的,二、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三.污染城市环境或有碍各种防灾规划的,四,占用公共绿地或广场的、五,划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 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对逾期不拆除的上述违法建设工程 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予以没收 第七十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破墙开门改建住宅为营业用房的、按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不影响房屋安全和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可补办规划批件,影响房屋安全对城市规划有较大影响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第七十七条,擅自进行建筑物接层的,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建筑物接层条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补办规划批件,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建筑物接层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第七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发现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工程 应责令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已竣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供电.供水,排水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七十九条,单位罚款.不得列入基建成本.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第八十条,多次违反本规定的,累计计算罚款 同时违反本规定中若干条款的、按有关处罚条款规定同时合并处理。Page、第八十一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罚款统一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处理,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审批 一。未经集体研究或超过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二、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批准建设项目,三 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法审批、对违法审批的规划批件,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违法审批的部门必须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违法审批的责任单位负责,对违法审批的责任人。根据情节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十五条、城市规划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建设不予制止、处罚,予以纵容和包庇、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环境遭受损失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情况复杂的 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但不得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刁难、勒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在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后15日内不做答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赔偿、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