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 DB23/T 2690-2020
  • 黑龙江省养殖小区小型沼气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DB23/T 2781-2020
  •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哈尔滨市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规范 DB2301/T 66-2019
  • 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早期强度推定试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3/T 2765-2020
  • 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3/T 2665-2020
  • 哈尔滨市一站式质量服务站建设及服务规范 DB2301/T 70-2020
  •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规范 DB23/T 2689-2020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遥感综合调查技术要求(1:10000) DB23/T 2761-2020
  • 黑龙江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规程 DB23/T 2635-2020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返回,在非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或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5、7 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一.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压占地下管线的,二、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三.污染城市环境或有碍各种防灾规划的,四,占用公共绿地或广场的、五,划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 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对逾期不拆除的上述违法建设工程 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予以没收 第七十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破墙开门改建住宅为营业用房的、按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不影响房屋安全和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可补办规划批件,影响房屋安全对城市规划有较大影响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第七十七条,擅自进行建筑物接层的,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建筑物接层条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补办规划批件,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建筑物接层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第七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发现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工程 应责令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已竣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供电.供水,排水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七十九条,单位罚款.不得列入基建成本.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第八十条,多次违反本规定的,累计计算罚款 同时违反本规定中若干条款的、按有关处罚条款规定同时合并处理。Page、第八十一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罚款统一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处理,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审批 一。未经集体研究或超过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二、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批准建设项目,三 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法审批、对违法审批的规划批件,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违法审批的部门必须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违法审批的责任单位负责,对违法审批的责任人。根据情节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十五条、城市规划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建设不予制止、处罚,予以纵容和包庇、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环境遭受损失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情况复杂的 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但不得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刁难、勒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在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后15日内不做答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赔偿、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