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返回.在非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或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5、7.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一,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压占地下管线的,二、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三、污染城市环境或有碍各种防灾规划的 四,占用公共绿地或广场的 五、划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对逾期不拆除的上述违法建设工程。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予以没收、第七十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破墙开门改建住宅为营业用房的,按七十三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不影响房屋安全和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可补办规划批件。影响房屋安全对城市规划有较大影响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第七十七条,擅自进行建筑物接层的。经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 符合建筑物接层条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补办规划批件。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建筑物接层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第七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发现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已竣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供电,供水、排水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单位罚款,不得列入基建成本、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八十条。多次违反本规定的、累计计算罚款.同时违反本规定中若干条款的、按有关处罚条款规定同时合并处理。Page,第八十一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罚款统一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审批 一,未经集体研究或超过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批准建设项目、三。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法审批 对违法审批的规划批件,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 违法审批的部门必须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审批的责任单位负责.对违法审批的责任人,根据情节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十五条。城市规划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建设不予制止,处罚.予以纵容和包庇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环境遭受损失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但不得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刁难,勒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在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后15日内不做答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赔偿 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