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节约用地 合理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要以城市规划的功能分区为依据、市、县,市,计划部门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规划建议,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 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选址具备的自然条件,4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还通讯。能源 市政 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基础设施。公共生活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6、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达地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均应当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建设项目的有效计划批准文件。2 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绘制的包括建设用地在内的地形图。3 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 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提出总平面设计的规划要求,三。城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用地的总平面设计图纸,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范围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准擅自改变 单位及个人需要调整土地使用范围及性质时、必须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少征多用 早征晚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包括五荒处理 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受让方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调整规划用地的决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涉及补偿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侵占园林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高压线走廊 校园、文化体育场地、市场 风景名胜区.城市河道防洪区以及预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石,挖沙、取土、弃土 打井、堆放垃圾。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的临时用地3个月内未使用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占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时。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交回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