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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照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的县 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四。审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六,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 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 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等技术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 风景名胜旅游区 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一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 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 港口,桥涵、地下通路 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 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广播电视线路、微波通道 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 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 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 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七 各种临时建设,八 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一。县。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由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核发规划批件。二、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如选址在所辖县。市.的.在核发规划批件前,应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三,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批件,四,中直各部门 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负责规划管理、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局可以授权县。市 城市规划部门对上一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核发相应的规划批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城市规划检查证或市 县,市 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上岗、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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