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开发与复垦,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耕地情况.制订全省耕地开垦规划。计划和质量标准,由省 市。县 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成片开垦耕地.或者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占用耕地情况开垦耕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个别市,县.自治县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开垦耕地指标 并交纳相应耕地开垦费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本年度耕地总量未达到动态平衡或者未完成耕地开垦计划的、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有计划地投资开垦耕地,第二十一条 开垦耕地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开垦的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负责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土地复垦实行 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因挖损 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复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第二十三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 由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开垦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