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用途管制。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 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第十一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 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 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省,市 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