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十七条。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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