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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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