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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十七条,二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 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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