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