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最长年限为50年、对外承包的最长年限为30年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等、应当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并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用地.第五十四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耕地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办理了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已编制项目开发用地规划。四、经村民会议2 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原已承包的。必须先经原承包者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并对承包人给予合理补偿。第五十六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的.应当签订合同,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承包金。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承包金的支付期限和违约人的违约责任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者投入开发资金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入股 租赁.转包、受让人,承包人以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入股.租赁。转包的.必须签订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因转让而增值的。转让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增值额的10,第五十九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 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转让 租赁。转包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二、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又拒不改正 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