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 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 的生态环境 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 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 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 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 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 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 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 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