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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 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 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 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 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 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 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 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 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 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 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 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 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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