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其选址 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 改建 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 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 健康,科普 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 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 烧烤.野炊 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