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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 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 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 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 红色资源相协调 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 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 涂污.损毁,侵占。改建 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 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 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 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 不得损害环境 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饲养家畜家禽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 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 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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