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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 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 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 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 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 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 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 烧烤。野炊.焚烧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 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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