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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 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 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 高度 坐向,体量 造型 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 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 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 肃穆 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 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不得宣扬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 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 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 文明 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 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 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饲养家畜家禽.二 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 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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