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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 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服务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 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 高度 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 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 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 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 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 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 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 擅自摆摊经营 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 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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