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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 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 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 应当保持庄严.肃穆 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 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 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 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 健康。科普 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 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 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 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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