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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 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 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 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 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 纪念等公共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 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 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 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 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 饲养家畜家禽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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