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 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 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 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 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 布局、高度,坐向 体量 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 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 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 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 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 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 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 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