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 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 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 规定全年森林防火 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 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 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 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 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 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 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 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