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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 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 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 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 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 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 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 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 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 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第十五条 在南门岭公园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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