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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 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可以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四.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帐户,第六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银行。审计 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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