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 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可以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四,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帐户。第六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可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银行。审计、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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