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 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可以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 设备 建筑材料等,四、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帐户 第六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银行 审计 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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