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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 嫌疑人和证人,二,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 物证及其它证据,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 并可以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四 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五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帐户.第六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银行 审计.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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