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地图管理第五十条,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广告业务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方可开展地图广告业务经营活动,行政区划地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第五十一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技术规范,四.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五,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六、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第五十二条。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绘有国界线地图或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展示或者登载前.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展示 登载本市地图的,在地图展示。登载前 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 登载单位送审、第五十三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地图审核工作委托给其他部门。但对有关专题内容的审核可以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第五十四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其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 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应当申请复审、第五十五条,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一.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二.地图编制。出版。印刷 发行单位,三。书号.版号。出版日期、印数及其他有关事项、四。地图审图号。刊登广告的地图还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第五十六条,展示。登载的地图,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地图审图号,通过互联网出版地图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地图再版或者重印时不得更换地图上的广告内容。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四分之一,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