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测绘成果第三十七条.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维护.提供。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保管单位,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目录 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具备保密条件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 登记.入库 借用,审批手续 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二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三,储存 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四,向单位、个人提供的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当经脱密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五,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第四十条、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 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 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 编辑 转让,第四十一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 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 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和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 由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 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无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 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