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嘉兴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嘉兴市规划建设局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三.制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四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五 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七,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和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工作的监督。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市 测绘管理工作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