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十二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 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五 普查 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六,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二、平面控制网至少五年内复测一次,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至少三年内复测一次.三。1。500.1、1000,1 2000地形图应当实施动态更新。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两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 健全交换机制 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