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测绘资质第二十三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前款所称的测绘活动包括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四条.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 交回发证机关、第二十七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可以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其人员与设备应当从持证单位剥离,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丁级以上资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在分支机构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 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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