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市场第三十条,本市测绘业务的委托 承接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测绘项目应该依法实行招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且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测绘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投诉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测绘项目在委托与承接过程中,委托与承接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整体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二、不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承接测绘业务、测绘项目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第三十五条。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