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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第四十一条,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讲经,布道,传教及相关活动。第四十二条.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法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举行地州,市 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本级公安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本宗教教义教规,二。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三、建筑 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五。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明确、安保措施完备.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除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朝觐活动,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举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与该宗教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其他任何组织不得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宗教性捐赠 资助和传教经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 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 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不得胁迫 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第四十八条。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由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印证,在批准的范围内发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辑 制作。复制 运送。销售,散发.传播和张贴非法出版,非法编印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以及印刷品、第四十九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三.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 四、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五.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六 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五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新兴媒体、移动电话 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及制作,复制 传播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第五十一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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