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老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村民集约化建房等住宅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 第三条、发改。规划、建设 国土 房产.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无偿移交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应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 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16年版。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第五条,居住人口户数超过1000户,人口超过3000人的住宅小区、应按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建幼儿园 第六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第七条,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第八条.规划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用地及建筑规模.班额等配建要求。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同步规划竣工认可.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第九条 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手续。配套幼儿园用地与住宅小区用地一并供应.须在,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建设单位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无偿移交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手续和规划部门规划许可手续 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第十条 区。县、教育局在新建住宅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按规划条件确定的幼儿园配建标准、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确认后报规划部门审核,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给项目所在区。县。教育局。由区,县.教育局举办公办幼儿园,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区。县 教育局办理移交手续后。区、县 教育局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不得挪作他用.规划 建设。国土配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的验收和无偿接收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无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不按期交付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小区质量竣工验收,规划部门不予小区规划竣工认可。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小区不动产登记,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