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宗教院校应当走中国特色院校办学道路 依法办学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 地。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 市,地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