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十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 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 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 从事宗教文化研究 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 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 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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