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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十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 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 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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