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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十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 加强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全面从严治教、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 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 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 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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