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
  • 塔城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保障制度
  • 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 阿勒泰地区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浇混凝土大模内置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XJJ 108-201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光度法氨氮测定仪校准规范 JJF(新)16-201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线电导率仪校准规范 JJF(新)19-2018
  • 克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灰熔融性测定仪校准规范 JJF(新)05-2017
  •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 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 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 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 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 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 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