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 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 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六,法律 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委派 指定 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