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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十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 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 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六。法律 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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