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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 持续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 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农村公路项目分类,县.乡,镇,乡、镇.乡 镇 独立大中桥,隧道及重要路网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方参与、因地制宜 建养并重,保障畅通、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 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 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充分利用老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路基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结合实际分期实施、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项目法人制 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举报制和公开公示制等制度.建立公路建设信用体系,促进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规划 指导各地规划的编制,管理农村公路项目数据库.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筹集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第八条.州。地。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规划,定期更新农村公路项目数据库 编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并报备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及质量安全管理,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负责上报统计信息等工作,第九条,县。市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 负责或协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征地拆迁.施工料场,筹措建设资金等工作 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第十条,州,地,市,县 市.应成立项目法人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条件的可成立项目总监代表处,中心试验室。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 总承包制。第三章 勘察设计.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保证设计质量。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州,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应保证质量,未经外业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 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第十五条。路线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 应充分利用老路线位资源 第十六条、路基。路面建筑材料应当就地取材,路基高度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桥涵设计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结构型式,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地域实际情况,合理布设排水设施和防护工程、具有防水,防雪。防风及抗灾的能力。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具有安保设施.在急弯,陡坡,高填方,人口密集区、山区和沿河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的发展需要 在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中应充分考虑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第二十条、州,地、市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与勘查,设计单位同等级资质或高一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由国家及自治区投资和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社会各界共同筹资的多渠道农村公路资金筹资机制,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应与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对南疆三地州重要农村公路给予施工合同价全额补助.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给予一定补助,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依据,中央或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造价 州、地,市.县.市,配套资金已足额到位并提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第二十六条 州,地、市、县。市、提出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批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证明及农村公路资金申请表、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资金拨付依据和建设资金申请内容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方式.中央资金按照预算批次下拨 自治区补助资金按计划.造价,一次性或分批次下拨.贷款资金按相关规定拨付。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按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在预算资金到位后一次性拨付,贷款资金按相关规定拨付。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财务决算在竣 交 工完成经审计后、重要农村公路的财务决算由州 地 市。县,市。财政部门批复,一般农村公路的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批复、并报上一级备案 财务决算经批复后.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对项目资金的节余和超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建设项目招投标。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由县 市 以上地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在自治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勘察设计.监理评标专家在州.地。市 县,市。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报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评标专家在州。地 市.县.市 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报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区域内多项目一并招标.第三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在省级报刊,交通厅网站进行公示 招标结果应在交通厅网站进行公示、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招投标工作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七条.各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并考核.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不得隐瞒、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第四十条,对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到位及时,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优良.养护机制健全,养护工作完成好的州、地,市,县、市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增加建设项目规模,对各项检查或检测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核减、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 隧道工程和重要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州.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四十二条,重要农村公路依据交通部颁布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竣 交,工验收工作,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按 新疆一般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查与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组织竣,交 工验收工作。第四十三条.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计成果文件作为建设项目交付竣工验收时的配套文书材料,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 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五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 建立工程档案,第八章.廉政建设.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项目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检查和考核.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实行。阳光工程八公开,开展,优质文明廉洁工程,创建活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及时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建设项目健康有序进行,第九章,安全生产.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十条.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大力开展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切实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五十四条.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以临水 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完善道路标志标线.防撞护栏等安全设施、开展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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