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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 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实行养护社会化、市场化 建立以县为主、责权明确 形式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第四条、县、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养护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 边坡稳定 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八条。县。市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 市,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协调 乡道的日常养护及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监督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群众集中季节性养护或者由个人、农。牧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保证养护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县 市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 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逐年予以增加、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县,市.财政列支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用于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养护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应当在县.市、财政预算支出中予以安排。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冠名权 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及时拨付。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侵占.挪用。第十七条、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其派属的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 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公路边沟外缘起 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县道 乡道不少于十米,村道具体范围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三.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利用农村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五 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外。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县道和乡道的.应当经县,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行驶村道的.应当经乡 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所需费用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县。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治理 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县,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标志和设施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的行政和技术等级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配备路政管理人员。并将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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