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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 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 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 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 冻结 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 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 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 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 点,门票价格时 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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