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 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 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 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 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