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 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 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 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 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 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场所的建设 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 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