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 构筑物.设施 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哄抢 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 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 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 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 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