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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 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 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 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 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场所的建设 维修 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 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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