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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 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哄抢 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 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 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并建立账目清晰 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 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 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 门票价格时 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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