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 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 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 查用方便的档案 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 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 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 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 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