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 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 损毁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 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 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 构筑物所在地州 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 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 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