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 账物相符.分类科学 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