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 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 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