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 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