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 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 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 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