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 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哄抢.私分 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 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 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 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 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 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