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 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 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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