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 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 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 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 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 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 构筑物所在地州。市 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 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