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 按照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 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第三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口唤 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二 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 荣誉称号。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四.私设聚会点 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六.法律 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二 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