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第三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放口唤,派宗教主持 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一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