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 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 经济 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第六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 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第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 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 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 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五.了解 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六 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五、身体健康 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六 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七,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四 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六。自愿退出专家库,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 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 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 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 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 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 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第十三条.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 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第十四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 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 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 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建设委员会.第十六条,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 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第十八条,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