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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7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 自治区和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区,州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由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商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 人民政府后确定、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负责对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五条 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第七条。自治州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自治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检查从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 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情况、跟踪监测自治州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监督检查自治州国债项目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九条,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 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第十一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第十二条.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对反映的问题有异议的.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自治州建设项目特派稽察员办公室负责审查,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州稽察办提出专题报告.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正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 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担任 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三 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 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第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 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 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正常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察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一 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自治州稽察办或者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一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 暂停有关县市。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对于重大处理决定。如暂停项目,暂停建设资金拨款、追回国债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 报州人民政府处理。第二十七条,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自治州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县、市 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 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 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造、伪报有关资料的,四 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 市,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 人民政府处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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