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投放、清扫.收运。处理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处三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推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应当按照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禁止将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露天堆放或者扫入绿化带、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等处.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对陈旧,破损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加装密封机械装置的车辆或者专用密封车辆,三、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应当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四。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行驶记录仪和电子信息标签等监控设备.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将运行轨迹监控视频等监管信息接入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场所以及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清运频率,清运线路,并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单位统一处理.餐饮业以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符合条件的环卫服务单位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水务部门应当统筹化粪池的运行监督.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住房建设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化粪池的管理工作,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五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接收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二.保持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 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四 定期校准,维护称重计量设施.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五 向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运行数据和远程监控接口,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畜,禽等动物的经营 运输者对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畜类每头五百元、禽类每只一百元处罚款。第五十六条.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环卫作业安全全过程监管,环卫服务单位应当对环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落实环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专职安全员,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环卫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