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 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 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 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 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 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