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 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 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 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 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 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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