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 雨水口 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 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 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 区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