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 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 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 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 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 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