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 瓜果皮核.纸屑 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 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 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 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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