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 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 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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