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 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 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 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 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 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 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庆典,文化 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