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 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 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 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 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 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 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