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 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 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 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 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 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 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 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