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 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 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 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 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 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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