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吐 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 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 排水检查井 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 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 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