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 禁止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 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 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 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 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 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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