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 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 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