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 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 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 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 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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