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 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 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 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