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 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 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 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