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三 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 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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