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 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 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 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 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