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 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 公共场所 排水检查井 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 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 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 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 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