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