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城市整洁,优美。安全、文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体责任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以下简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 海事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九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推动全社会合力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第十条、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