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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