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 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 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 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 张挂,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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