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 筑物和设施 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 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 由市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 禁止在树木.地面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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