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 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 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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