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 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 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 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 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 地面,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 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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