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 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 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 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 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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