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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屋顶 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 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 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 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 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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