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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 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屋顶 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 除政府重大庆典 活动外 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 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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