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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城市照明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第三十七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九条.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第四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整 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 更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未按照前款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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