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城市照明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三十七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九条,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三万元罚款,第四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 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 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未按照前款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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