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市照明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第三十七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第四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 更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未按照前款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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