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 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并且面向公共空间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第二十九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总量控制 布局合理的原则编制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 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报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市 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重要片区和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以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经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没收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许可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设置人在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第三十三条 设置带有光源,声音 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 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逾期未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移送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对标明的通信工具号码依法处理,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移送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等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 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时长不计入公益性广告发布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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